2024年07月10日
第5版:

食品安全无小事 学生健康是大事

我市通报5起校园食安整治案例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督促学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今年以来,南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7月5日,我市通报第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整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建阳区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定留样案

5月29日,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小学食堂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留样不足125克。

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物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

邵武市某中学食堂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案

5月29日,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中学食堂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学校食堂的厨房天花板霉变,未及时进行清洗,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邵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

武夷山市某小学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5月17日,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市某小学食堂使用的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第三方机构检测,该校食堂使用餐具中检出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

顺昌县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存放超过保质期食品且拒不改正案

3月19日,顺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中学食堂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仓库的货架上存放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浦城县某中学食堂未按照要求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5月28日,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某中学食堂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抽取大宗食材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情况,发现该校食堂录入信息与实际不一致。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中型及以上超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省级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谢红灿 林榕)

作者:
2024-07-10 我市通报5起校园食安整治案例 2 2 闽北日报 content_109776.html 1 食品安全无小事 学生健康是大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