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仁花)采伐林木,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须在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时间、数量、树种,采取适当的方式采伐。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家山场林木也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
近日,浦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对涉案人员周某、阮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阮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某自愿缴纳20000元生态修复金,阮某自愿缴纳5000元生态修复金。
经查,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周某单独或伙同阮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有山场内的杂木薪材进行销售,蓄积量达330立方米,涉案金额14.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