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31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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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孔丽照: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建瓯市中山路345号店设置口腔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2、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的行政处罚。

因多种送达方式(直接到店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通知等)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瓯卫医罚[202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瓯卫医罚[2025]01号),公告期限30日。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瓯卫医罚[2025]01号),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松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建瓯市中山西路304号8楼(综合监督股)

联系电话:0599-8200163

特此公告

建瓯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31日

关于换(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经批准,换(颁)发《保险许可证》,业务范围:上级机构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现予以公告:

事 由: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

夷山市支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

机构住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大王峰

南路3号203室

经营区域:福建省武夷山市行政辖区

机构编号:000005350782002

流 水 号:00160164

邮政编码:354300

联系电话:0599-5111719

●南平市建阳区莒口镇河坝村村民委员会,不慎遗失开户许可证一本,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城区支行,核准号:J4014001425601,账号:13930201040012592,现声明作废。

●郑永明(身份证号码:35212219730408001X),不慎遗失投资南平市建阳区兴发小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证一本,股本金:15750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证号:311,现声明作废。

遗失

声明

作者:
2025-07-31 2 2 闽北日报 content_126362.html 1 广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