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荔平与被执行人吴少真(2025)闽0782执1095号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少真未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闽078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向申请执行人徐荔平赔礼道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第2款项规定,现将判决内容公告如下:吴少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徐荔平工作单位武夷山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地点:武夷山市农业科技大楼12楼)张贴道歉声明,向徐荔平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张贴,声明日期持续七日,若吴少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根据徐荔平的申请,在闽北日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吴少真负担)。
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