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1

关于《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说明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报请批准,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瓯是一座有着1800多年建置史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存,蕴含着大量福建文明产生形成过程的重要文化信息,反映了闽越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历史贡献和精神文化特征。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体系,是保护传承好建瓯历史文脉,彰显城市历史文化,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解决建瓯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保护责任不清、规划不科学、制度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力等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同时,立法的过程,也是进一步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的过程,能够有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市生态保护治理,改善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环境,使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成为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二、立法依据和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高度注重维护好法制统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对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 50357-2018)等国家技术标准,主动衔接住建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九条措施的通知》《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借鉴了北京、杭州、南京、郑州、洛阳等地的立法经验,完善制度设计和内容安排。《条例》制定遵循如下基本思路:

(一)坚持历史传承与时代发展相互统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新时代内涵增强文化生命力。在立法全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历史传承和时代发展相互统一,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本质要求,着力用习近平文化思想激活优秀传统文化,以实现增强文化自信的更深层次的立法目的。

(二)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与自然景观和谐统一。树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观,以建瓯特质历史文脉为主线,完善保护体系和保护层次,形成古今交融的保护空间格局。坚持以历史城区为核心,着力实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做到既保护单体建筑,也保护街巷街区、城区格局,还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古城、山水、文物、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营造城市与山水、城市与文物、城市与历史的渗透融合,形成景城一体的名城特色。

(三)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有效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找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制度规范,着力建立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有效保护建瓯历史文化遗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将保护传承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乡发展紧密融合,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发挥历史文化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名录、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8条。

(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范围。鉴于建瓯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历史城区,结合立法初衷和需求,明确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城区,保护的对象包括建瓯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与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解决条例保护什么的问题。

(二)关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建瓯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四个层面,明确政府层级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二是根据中央指导意见,成立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并明确其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职能。三是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明确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作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

(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鉴于法律法规,尤其是住建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将规划编制的重点放在突出建瓯地方特色上。强调做好规划的实施,要求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每五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四)关于名录管理的规定要求。规定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进一步明确保护名录内容事项、保护名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保护标志设定、数字化管理等内容。为做到应保尽保,《条例》借鉴外地的立法实践作出预先保护的制度设计,规定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建瓯市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明确了预先保护的程序、期限、保护要求、损失补偿等事项。

(五)关于历史城区的保护和管理。聚焦建瓯历史城区保护工作需求进行谋篇布局。要求维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维护古城门城楼的安全和完整,保持城市历史轴线现有的尺度、线形和断面形式,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传统空间格局和结构形式,保留历史城区街巷体系,加强历史河湖水系修复与治理。规定对历史城区实行分区风貌管控、建筑高度分区控制、城市视廊控制,严格保护城址环境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工作等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并对破坏历史城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禁止性规定。

(六)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规定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修缮技术规范,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提出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明确历史建筑异地保护、拆除、修缮装饰的具体要求。针对历史建筑构件流失严重的问题,对历史建筑构件的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作出明确规定。对历史建筑这一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工作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按照先保护后利用思路,建立先普查后征收制度,规定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前,应当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五十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从制度设计上给历史建筑多加一层防护罩。

(七)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与利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利用清单管理制度,规定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项目准入正面清单或者负面清单,推进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要求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建瓯特色产业,支持传统工匠的培养,促进原住民文化延续;强调加强对建瓯特色文化的发掘整理和研究记录以及非遗传人的培养;鼓励将具备开放条件的保护对象免费对公众开放,形成完整的传承利用体系。

(八)关于法律责任。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逐条梳理。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破坏历史城区街巷体系,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规定维护、修缮和使用等行为,依法设定法律责任。

(九)关于附则。规定生效日期。

《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