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11”电商购物节首轮预售结束,消费者陆续进入收货与售后阶段,消费纠纷也随之进入高发期。不少消费者在付完定金、尾款后申请退货,却遭商家以“订金可退,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引发争议。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购车纠纷引发关注。莲花县一名消费者在购买货车时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后因交易细节分歧要求退款,遭卖家拒绝。由于双方均未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故无法适用“定金罚则”,最终经法院调解,卖家退还5000元。
网上网下,这两类情形共同指向消费领域一个普遍存在的认知盲区:“定金”与“订金”虽仅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消费者的维权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为了帮助消费者理解二者的性质,避免陷入“一字之差、维权两难”的困境,记者采访了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长昌律师。
担保与预付款:法律性质有本质差异
邓长昌指出,“定金”是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概念,受《民法典》严格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6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且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仅是具有预付款性质的交易意向,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他解释道,二者最核心的区别体现在违约后果上。依据《民法典》第587条,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支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需双倍返还。相比之下,订金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原则上都应全额退还。
定金类型多样 适用场景不同
邓长昌进一步解析了定金的四种类型及其适用场景。违约定金是最常见形式,以定金罚则作为违约补救措施;立约定金担保未来订立正式合同;成约定金以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解约定金则允许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67条,若未约定定金性质,即使使用‘订金’‘保证金’‘押金’等表述,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邓长昌强调。这也解释了为何在类似莲花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证据不足往往导致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指南:消费风险防范与权益保障
针对不同消费场景,邓长昌提出具体建议。在“双11”等网购预售时,消费者要警惕“定金不退”条款,若商家违约,可主张双倍返还;在教育培训、健身办卡等预付式消费中,应仔细核查合同条款,避免陷入“定金陷阱”;在房产、汽车等大额消费时,务必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标注“订金”或“可退款项”。
邓长昌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支付任何预付款时,都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若发生纠纷,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求助、投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者在签约时的谨慎,往往能避免后续的维权困扰。”邓长昌建议,明确约定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处理方式,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首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