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龚祖雁 通讯员 郑大川)近日,由光泽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官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光泽县法院审理后公开开庭宣判。审理查明,被告人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野猪,涉案价值共计15060元。法院认定其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令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060元。
光泽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修复,通过“刑事+行政”协同治理模式,切实筑牢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屏障。2025年以来,光泽县检察院聚焦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重点,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审查起诉案件13件18人。其中,依法提起公诉7件1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6件8人,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精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针对2名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及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推动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办案过程中,光泽县检察院始终将生态补偿与修复理念贯穿全程,积极推动“刑事追责+生态修复”同步落实。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追究2名涉案人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累计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等66000余元.同时,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共缴纳生态补偿等费用28000余元,成功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警示教育”的多重效果有机统一。
下一步,光泽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履职,积极推动构建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格局,为守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构筑更为坚实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