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3

缓刑考验期不服从管理

顺昌法院:撤销缓刑 收监执行

本报讯(林雅兰)近日,张某辉因在缓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顺昌法院召开听证会后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辉及其辩护人参加听证。

2023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辉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7年6月18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辉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存在私自外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等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二次、训诫一次。因张某辉在受到二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遂向法院提出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不适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故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张某辉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提醒: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是一种附条件的“暂不执行”,而非刑罚的免除或终结。缓刑考验期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接受社区矫正,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危险性的法律期间,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原判刑罚是否最终执行。在此期间,若被告人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若违反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裁定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