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雨 郑大川)近日,经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党某因犯诈骗罪,被光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他人实名电话卡,伪装成公职人员联系当地一家广告公司,以单位合作、垫付货款为由,一人分饰两角骗取公司负责人5万元。光泽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充公职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冒充公职人员诈骗,不仅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面对陌生人提出的合作、垫付资金等要求,务必提高警惕、擦亮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