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1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小娟辞去南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3月31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因任职年龄原因,接受张小娟辞去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南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