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

生态安全不容水分 篡改数据法不容情

本报讯(叶妍)近日,经浦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黎某、丁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查,被告人黎某、丁某供职于浦城某化工企业,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丁某为规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与黎某共谋商议通过篡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的方式虚构监测数据。黎某多次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中的关键参数,导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无法真实反映实际排污情况。丁某知晓并默许黎某的篡改数据行为,二人均未向所在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备,直至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案发。

承办检察官指出,黎某、丁某违反国家规定,篡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二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黎某、丁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污染物有关的活动。

检察官提醒:擅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会破坏监测预警体系,增加环境风险,加剧生态累积性损害,短期看似“数据合格”,长期会造成隐性生态受损,破坏行业环保秩序,使区域生态环境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