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为何印发方案?方案部署哪些重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22日进行了解读。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目前,中央层面年均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规模已达2000多亿元,基本实现了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补偿全覆盖;全国24个省份累计共建立了33个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生态保护与治理模式得以有效推广。
2024年,《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了法治化的新阶段。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覆盖范围、受益人口、投入力度均稳居世界首位,为提升我国生态系统保护水平、共建生态文明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现阶段仍面临着跨区域横向补偿推进难度大、重点区域补偿力度不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不畅、补偿资金来源过度依赖财政等问题,亟需解决。
问:方案起草的原则是什么?
答: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针对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分类提出政策举措;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场化补偿的引导作用;坚持聚焦于人、激励为主,激发生态保护主体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
问:方案对重要水源区、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推进生态综合补偿作出哪些部署?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走深走实。目前,跨区域特别是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事关利益博弈,涉及补偿标准制定、资金筹集分配、协议具体执行等方面,协调难度仍然很大。方案提出,加快建立分层分类的横向补偿机制,对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中央层面建立统一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新安江、潮白河等既有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补偿协议由短期向长期转变,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利益共享和责任分担机制,促进跨界监测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对丹江口库区、密云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充分发挥对口协作等机制作用,推动适宜产业转移承接、绿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合作,促进水源地与受水区互利共赢、协同发展,切实保障水质、水量和水安全。
二是促进自然保护地保护利用相平衡。目前,个别地方在自然保护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刀切”情况,将一般控制区内所有人为行动一禁了之,未能结合实际适度推动价值实现。方案提出,完善分区分类保护利用模式,研究出台自然保护地价值实现准入清单,明确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可准入的业态、项目类型,建立准入项目管控要求。同时,合理布局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体系,跟踪研判野生动物繁衍发展趋势,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
三是加快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发展。目前,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地理空间上与欠发达地区高度重合,区域自我发展能力较弱。方案提出,充分发挥差异化补偿政策作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同时,立足区域特色优势资源禀赋,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青藏高原草原草甸区、西北内陆河流域、西南喀斯特石漠化区、重点国有林区因地制宜发展生态产业,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问:方案对于拓宽生态保护补偿筹资渠道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目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仍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资金来源结构相对单一,市场化筹资渠道尚不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度偏低。过度依赖财政纵向资金,难以完全覆盖日益增长的生态保护需求,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激励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方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提出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引导与自然资源利用密切相关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金出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规定为基金支持的项目提供用地等要素保障;同时,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与资源环境要素相关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各类生态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