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邓隆杰)近日,建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弹的案件,被告人刘某为一时贪念付出了沉重代价。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原本是一种临床使用的短效麻醉剂,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将其非法添加进电子烟油中,伪装成“上头电子烟”“特制烟弹”,隐蔽性强、迷惑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强。
2025年11月,刘某为牟利,明知依托咪酯早已被列入管制精神药品,却仍抱着“小额买卖、不易被追查”的侥幸心理,售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特制烟弹”,并变换多种隐蔽交易方式掩人耳目。警方通过长期摸排、线索追踪,完整掌握刘某的交易规律,在其携带烟弹外出交易途中,当场将其抓捕,实现人赃并获。经查,刘某多次售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累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建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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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按照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