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这笔以为要不回来的钱,这么快就到账了!”日前,南平某汽贸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延平法院,将一面写有“秉公调解纾企困,公正司法护营商”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办案法官的手中。这起跨越四年多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在这一刻画上圆满句号。
2021年底,南平某汽贸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延平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货款4万余元。2022年判决生效后,汽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遍汽车销售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无奈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5月,这家汽贸公司将汽车销售公司的三名股东刘某、吴某、周某诉至延平法院,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销售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阅卷后认为,这个案子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股东拿不出足额现金,胜诉判决仍只会成为第二份难以兑现的“纸上权益”。因此,办案法官给出了以调解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方案。
然而,调解初期,股东态度较为抵触:“我们认缴期限还没到,凭什么现在就要出钱?”办案法官没有急着反驳,而是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股东们解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此前我院出具的终本裁定恰是你们‘不能清偿’的证明。”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坐到了调解桌前。办案法官建议:“4万余元的货款按三位股东的认缴比例拆分到各自名下,汽贸公司在利息上让一步,三位今天想办法把本金凑齐。争议解决了,大家也不用再耗下去。”最终,汽贸公司同意放弃利息诉求,三名股东当场凑齐全部欠款本金并现场转账。
“四万余元货款到账了。”汽贸公司负责人签完调解协议、确认钱款到账的那一刻,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这笔僵持了四年多的货款纠纷案件,也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