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公司在网点开立了对公账户,申请用途为日常经营资金收付。但在开户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规将网银key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不久,该对公账户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银行发现后,立即采取措施,包括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允许现金支出等,并配合警方调查和向反洗钱中心报送报告。
案例分析
该案例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将重要的银行账户管理权限出租或出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诈骗等违法活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损失。
案例提示
企业和个人应提高对金融账户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轻易将账户管理权限交给他人,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供稿:泉州银行南平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