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16日
第5版: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获刑

本报讯(詹晓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却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近日,经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延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杨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延平、建瓯、顺昌、沙县等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共计28万余元。2023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杨某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三个仓库查获价值31万余元的烟花爆竹。

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存储不当极易发生事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

作者:
2024-01-16 2 2 闽北日报 content_102140.html 1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获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