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真)“多亏了诉前调解、鉴定,为我们节约了不少诉讼成本。”近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光泽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官表示感谢。
2005年,某水电公司在光泽某河段建设水电站并蓄水发电,该河段水位在其作用下提升至217米,沿河公路部分临水侧挡土墙或挡土墙基础被河水浸泡。2023年,该路段出现坍塌,路段养护单位对坍塌现场勘查后认为长期河水浸泡是道路坍塌的重要因素,故路段养护单位在抓紧抢修的同时,多次上门与水电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道路维修费用,但水电公司却不认同该勘查结果,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光泽县法院。
“建议你们可以先尝试诉前调解,对道路坍塌原因存在争议的话,可申请诉前鉴定,更有利于缩减纠纷化解周期。”诉讼服务中心干警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双方诉求后,给出了建议。
如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若双方对道路坍塌原因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委托鉴定成为定分止争的重要环节,但鉴定需耗时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断、审理周期延长,不利纠纷的尽快解决,且该案涉案标的大,诉讼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诉前“调解+鉴定”的解纷组合,调解、鉴定同时进行,即便调解不成也能直接对接审判程序,缩短鉴定耗时,灵活便捷、省时省力,双方对此都表示接受。
调解中,法官多次实地走访,与水电公司就路段养护单位提供的公路坍塌原因勘查结果进行逐一排查、比对,最终水电公司认可了水电站的蓄水行为会对道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水电公司一次性赔偿150万元,该案圆满告结。诉前“调解+鉴定”的模式亦为双方节约鉴定费、诉讼费2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