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9日
第5版:

讨薪期间,“误工费”“差旅费”能否获赔?

法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先进行书面约定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农民工辛苦赚钱,但有些雇主却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农民工采用原始的讨薪方式追索。那么,在讨薪过程中的“误工费”“差旅费”能否得到支持呢?近日,建阳区法院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解惑。

德某雇请云某、银某在其承包的工地做事。后经结算工资共28400元,德某写下欠条,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德某承担。后德某支付了23400元,尚欠5000元未支付。年前,云某、银某从北京赶到福建,向德某催讨拖欠工资并主张2人8天的误工费为12800元,以及其间的差旅费。德某则认为云某、银某逗留8天不是完全为了催讨拖欠的5000元,提出赔偿不合理。

法官介绍,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案中,德某虽与云某、银某约定劳务工资在指定日期之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所有费用都由德某承担,但德某在指定日期前已支付大部分劳务工资,尚欠5000元工资未支付,而且德某在与云某、银某沟通记录中同意近期支付,云某、银某从北京至福建催讨劳务工资逗留8天,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逗留8天均是处理欠薪事宜,且要求按800元/天计算各8天的误工损失,属于过高的违约赔偿损失要求。

在综合考虑欠薪数额、讨薪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基础上,建阳区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由德某支付2人往返2天的误工费及差旅费,在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矫正合同履行过程中过度的利益失衡状态。

由于路途遥远,或者误工等原因,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合理开支和损失,如何正确维权呢?法官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先可以就误工费、差旅费等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同时要注意留存差旅费等支出的相应票据,以备工资被克扣拖欠时使其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

作者:□蒲颖
2024-02-29 □蒲颖 法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先进行书面约定 2 2 闽北日报 content_103945.html 1 讨薪期间,“误工费”“差旅费”能否获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