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登尧)4月28日,政和县法院镇前人民法庭依法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发布以来,政和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
王某与叶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不顾家,之后甚至长期与妻儿分居,未尽到丈夫、父亲的义务和责任。2023年3月,叶某第一次向政和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出于对两人夫妻关系的维护,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但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王某仍旧我行我素。一年后,叶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王某与叶某长期分居已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到达破裂的地步,且无法调解,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叶某继续抚养,王某每月定期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本案中未成年子女长期缺乏父爱,且父母离婚,身心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为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承办法官向当事双方发出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提醒双方要尽心尽力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妥善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积极通过见面、书信、网络等方式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