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延自然资行罚字〔2024〕1号
魏光兴:
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12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太平镇葫芦山村沙基洋(土名)非法开采矿石(建筑用花岗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询问笔录;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3.非法开采矿石的现场照片。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延自然资行告字〔2024〕1号)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方式于你拒收后,于2024年 9月 3日在《闽北日报》进行公告,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岀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及《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9点第二档(一般)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计5658元,并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565.8元,共计人民币6223.8元。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你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平延平支行,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67号(1.财政机关:延平区财政局2.预算级次:区级3.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延平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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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