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
第5版:

对“人气课程”不满意,能退款吗?

浦城法院:视情况而定,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报讯(黄霁薇 徐帆丽)“零基础必看课程”“教你如何轻松入门”“小白秒变大神”……这些引人注目的宣传标语在网络中随处可见,吸引了不少想要学习专业技能的年轻人,但打着五花八门标签的“人气课程”真的靠谱吗?交了钱后却发现不靠谱要怎么维权?近日,浦城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培训机构的宣传,并花费7880元向该机构购买计算机编程语言课程,也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培训机构创建微信群、QQ群,并通过平台直播、录播回放等方式为李某某提供教学服务。

收到课程之后,李某某开始了学习之路,但在学习的过程中,李某某对课程的质量并不满意,认为培训机构所教学的内容与宣传不符,学习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因此,李某某联系培训机构要求退款,该培训机构则认为李某某已学习大部分课程,没有同意他的退款要求。

李某某之后又多次与培训机构沟通退款事宜,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遂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7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已满十八周岁,在报名培训课程时,理应对商家宣传、课程难度及自身学习能力等有一定的合理判断,学习效果显然更依赖于学习者自身的努力,且李某某已经学习了部分课程,但鉴于本案培训合同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履行,而李某某已向培训机构明确提出退费申请,培训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结合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及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后果的双方过错大小,判定培训机构退还李某某培训费2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培训机构将2000元培训费退还给李某某,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若教育机构根本违约,如停业、终止课程,合同中作出的特定承诺没有实现等,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教育机构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教育培训合同因其不宜强制履行,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特点,看似消费者可以无因解除,但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无法免除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若教育培训合同中有约定“概不退款”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具有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合同利益之嫌,即使作了特别提示,通常也被认为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擦亮双眼,了解培训机构资质、规模、师资等信息,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不盲目跟风,选择正规培训机构规范签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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