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母亲:李水秀,父亲:黄俊龙,不慎遗失其儿子出生医学证明一本,编号:W350011236,现声明作废。
●周全、高巧云,不慎遗失“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2101092,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龙安一门寺,不慎遗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71350722MCU180070L,现声明作废。
●赖伟明,不慎遗失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票一张,票号:01095800,现声明作废。
致歉声明
本人未经武夷山玖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明先生的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订制并销售仿冒的“红顶鹤”产品,给武夷山玖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林小明先生带来了恶劣的不良影响。本人对于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行为深感歉意,在此特致以最诚挚的道歉,并郑重承诺,保证以后不再从事任何损害武夷山玖鹤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林小明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此致歉!
谢康军
2024年12月14日
关于征迁包干费用分配方案的公告
《邵武贮木场木制厂征迁包干费用分配方案》于2024年4月30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待分配资金的历史沿革
本厂于1980年2月成立,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130万元,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福建省邵武贮木场(现福建省邵武丰源贮木场有限责任公司),因响应国家号召全员下岗,于2002年1月停业,2006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2013年,贮木场片区实行“旧厂房改造”,包括本厂在内的所涉国有土地被收储。2014年6月,本厂部分职工提出社保待遇及资产转让的信访事项,市林业局作出邵林信访〔2014〕45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2014年9月,市林业局以邵林〔2014〕134号文向市政府请示协调解决职工信访问题,提出“市政府收购土地的税费让利部分资金755.04万元,用于补偿1980-1990年间参加工作的职工木制厂未补缴期间社保造成的损失;资产收购资金963.96万元(1719万元-755.04万元),用于本厂职工入股股金利息和木制厂按在册在岗工龄进行分配”,并提出资金分配要求。2017年,贮木场片区国有土地挂牌出让后,市政府〔2017〕123号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为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意兑现原邵武贮木场木制厂征迁包干费用1719万元。
二、分配方案组织架构
因本厂停产多年,缺乏企业管理岗位和人员,为顺利推进资金分配工作,在本次职工代表中同时决定以职工代表为基础成立“征迁包干费用分配领导小组”,执行资金分配的具体事宜。
1、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曾能金、陈月英、孙军波、陈莉萍、刘慧、谢静、邢丽娜。
2、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征迁包干费用管理,专款专用,账册清晰、准确、全面;
(2)负责审核确定各职工的具体类型、工龄和有关情况,按分配方案制作分配明细表;
(3)负责征迁包干费用分配方案的答疑解惑,代表本厂参加分配资金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负责征迁包干费用分配的其他具体事宜。
三、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待分配的征迁包干费用1719万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与社保有关的补偿款”755.04万元,第二部分是“与资产有关的补偿款”963.96万元。鉴于资金分配方式在不同职工群体间存在分歧,既要考虑一般职工尽早分配的诉求,又要保障特殊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次分批分配,即第一批分配预算资金,第二批分配异议资金,第三批分配剩余资金。
(一)关于755.04万元的部分
1、第一批分配对象:除本条第2项所列人员之外,1980年2月至1990年4月在册在岗且至今未补缴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造成养老金待遇损失的本厂正式职工。
2、以下类型之一的人员,不参与第一批资金分配:
(1)已缴纳(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包括本厂全部缴纳、本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全部缴纳等情形;
(2)本厂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的职工;
(3)辞职、自动离职的职工;
(4)工作调动到外单位的职工;
(5)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不享受本项资金分配的其他类型职工。
3、分配办法:以1980年2月至1990年4月期间的本厂工龄计算,分配对象的本项资金分配额=分配对象的本人实际工龄÷分配对象的总工龄×本项可分配资金。
(二)关于963.96万元的部分
1、第一批分配对象:除本条第2项所列人员之外的本厂其他在册在岗的正式职工。
2、以下类型之一的人员,不参与第一批资金分配:
(1)本厂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的职工;
(2)辞职、自动离职的职工;
(3)工作调动到外单位的职工;
(4)2014年6月30日之前去世的职工;
(5)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不享受本项资金分配的其他类型职工。
3、分配办法:
(1)退还入股金利息:先补偿在册在岗职工已实缴的股金从实缴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2)以1980年2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本厂工龄计算,分配对象的本项资金分配额=分配对象的本人实际工龄÷分配对象的总工龄×(本项可分配资金-上述补偿股金资金占用费)。
(三)关于第二批分配异议资金
未列入第一批分配对象或其他持有异议的各类人群,在本公告或收到通知、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壹年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享有分配权的,为第二批分配对象,所得分配额以本方案的分配办法进行计算,本厂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四)关于第三批分配剩余资金
在第一批、第二批分配全部终结后,如仍有结余资金的,本方案所列的分配对象(含第一批、第二批对象)可以按本方案规定享受剩余资金分配。
四、分配方案有关事项说明
1、本方案所称“分配对象的总工龄”,是指1980年2月至2002年1月期间的本厂在册在岗全体职工的全部工龄之和。
2、本方案所称的“本项可分配资金”,是指上级机关分期分批拨付至本厂专用账户的征迁包干费用。
3、在第一批分配预算资金时,应当预留足够的全员计算资金,待第二批分配对象确定后,确保可以按本方案分配异议资金。
4、在邵武健森公司的指导下和监督下本厂职工民主议定,自主分配,自愿息访,并在所有资金分配后,本厂现有和管理的资产全部划转给贮木场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福建省邵武贮木场木制厂
202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