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曦 张慧)饮酒后死亡,其他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邵武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因饮酒导致死亡的死者家属将同桌饮酒人告上法庭。
2023年年底的一天,邵武某公司的危某、翁某、聂某、刘某等十余位同事相约到某酒楼一起小聚,除刘某外,其余人员均有饮酒,翁某酒后被刘某护送回家休息。第二天,翁某丈夫发现翁某生命体征异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翁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引起呼吸衰竭,酒精的意外中毒及暴露于酒精促进死亡。翁某家属伤心之余将同饮酒友诉至邵武市法院,要求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翁某系聚餐的组织者,且其平常也会喝酒,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翁某过量饮酒,对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之间按照当地习俗,相互敬酒,没有强行灌酒、过度劝酒的行为。聚餐结束后,刘某驾车护送翁某回家,并交由翁某的丈夫进行照顾,已尽到了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各被告已经尽到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各被告主观并无过错或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各被告对翁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翁某的死亡系共同饮酒行为引发,各原告失去了至亲,在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心灵上遭受无法弥补的创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同饮者危某等十一人各自补偿原告5000元。刘某未参与饮酒,且已经尽到了护送义务,无需补偿原告。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各被告积极履行义务,补偿款项已给付到位。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公平原则,由被告给原告予以适当补偿,符合法理基本精神和日常社会习俗。
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我一杯,我回你一杯是常有的事情,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适度饮酒,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同饮者及家人的负责。共同饮酒人之间也应加强注意义务,对醉酒者及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同饮人积极采取照顾、救助、送医等帮助措施,防止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