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彭文堡)4月中旬,从某教育培训公司离职4年的陈某终于在光泽法院执行干警的帮助下,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强制涤除其“某教育培训公司董事”的登记信息。这也是自今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光泽县法院执结的首起强制涤除登记案。
陈某在光泽县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职期间,其职务为公司董事,直至2021年4月从该公司离职。作为已进行过工商登记的“董事”,陈某离职后公司如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风险将持续存在。但是,依照旧的工商信息变更程序,被登记人员无法自行申请涤除,只能由公司提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某只能与教育培训公司反复沟通,要求其尽快办理解除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该公司却始终未予以办理。2024年底,陈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应于限期内办理解除陈某董事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教育培训公司仍推三阻四不予办理。在多次催促无果后,陈某于今年3月向光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但该公司依旧不为所动。
陈某以为自己的诉求要落空了,没想到执行法官却说“还有办法”。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直接撤销登记,即便当事人胜诉,仍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困境。然而,正式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面对光泽县首起申请强制涤除登记案,执行干警高度重视,积极查找外地法院同类型强制执行成功案例,并与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协调,明确条款适用条件、流程规范及所需材料,畅通部门对接渠道,以最短时间完备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涤除登记所需材料,为陈某成功办理了工商登记信息涤除,也为今后同类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