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林雨)近日,经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夏某受同案人黄某(已判刑)指使,明知黄某与他人共谋购买卷烟机准备进行假烟生产牟利,仍答应为其提供技术帮助。随后,黄某购买卷烟机设备,并将该设备运至光泽县,夏某受黄某指使抵达光泽,并与张某(已判刑)一起安装调试卷烟机设备,为假烟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其间,夏某违法获利1.15万元。经鉴定,该套卷烟机价值合计51万元。
光泽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夏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烟草专用机械,用于非法制造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其主动退出赃款并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夏某之前在正规的卷烟厂工作过,对卷烟生产流程规定熟悉,有一定的组装技术基础,可是走上了歪路,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