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海涛 方晨)近日,由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兰某某、吴某某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与以往此类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被告人兰某某酒后并未驾驶车辆,却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2023年1月22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明知吴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其外出游玩。行驶途中,吴某某因超车与前方正在左转弯的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兰某某明知吴某某已经饮酒,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提醒: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