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聪)近日,光泽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光泽县法院公开开庭。经审理,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在对王某的讯问过程中,王某反复强调“不是我不给农民工工资,是自己还有欠外债”。为此,办案检察官详细为王某解释了在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中,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发包方已经足额将工程款打入其账户,有其他外债不是拒不支付工资的法定理由等相关法律知识。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由其家属将8万余元交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近年来,光泽县检察院积极参与根治欠薪行动,重拳出击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持续做好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