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静)当下,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矛盾源头主要为物业费交纳问题,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不完善、小区管理混乱等情况,故而拖延或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那么,当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时,能否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建阳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件。
2018年4月,某小区业主小静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从房产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如违反约定,应当按照每月5%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小静按照约定向该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直至2022年3月,之后就一直拖欠。物业公司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小静称,系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比如垃圾没有及时清理、车库电动车停放混乱、公共区域照明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等,才拒交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静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依据约定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小静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公摊费。虽然小静称物业服务不达标,但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即便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该瑕疵在法律上亦不能成为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合理理由。
而该案中,小静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系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瑕疵和不足导致,非有意拖欠,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小静支付拖欠物业费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静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490.94元及公共水电公摊费364.56元,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经法官释法明理,小静对判决没有异议,并主动交纳了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