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斌)开发商未将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地盘”长期被案外人“鸠占鹊巢”。近日,松溪县法院妥善执结该起物业用房纠纷案件。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房地产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依据小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案涉房屋为物业用房,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用房用途,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将案涉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判决生效后,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限期向申请人移交案涉房屋,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当事人、案外人沟通,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于返还案涉房屋的态度较抗拒,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执行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考虑到就案办案强制执行可能会激化矛盾,于是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等理念,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工作,与当事人、案外人反复沟通,释法明理,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权衡利弊得失,并严肃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涉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案件得以妥善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