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立强)近日,建阳区法院通过内部交叉执行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同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自2023年8月起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共有的位于建阳区的某处房产归张某某、李某某所有,房屋由张某某负责出售,李某某应予以配合,若6个月内未卖出,可申请法院拍卖。
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并未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婚生女抚养费,故张某某分别两次向法院申请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以及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的抚养费。经查控,李某某名下除原夫妻共有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应由张某某自行出售的共有房屋亦没有在6个月内卖出,按照协议约定,双方均可申请法院拍卖,故张某某于2024年4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分配拍卖所得款项。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仍然居住在房屋中,且其对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分割方案存有不满,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对法院的迁出公告等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尽管承办人反复尝试沟通说理,案件仍未有实质性进展。法院决定,通过变更承办人的形式在执行局内部进行交叉执行。
变更后的承办人接手案件之后,当即对前期执行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原承办人进行沟通,决定更换执行思路。
一方面,李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在又拒不配合法院司法拍卖工作,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应当对其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通过在房产门口粘贴责令腾退通知书和预拘留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李某某全面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另一方面,因该案件系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案件,现承办人继续对李某某进行执行和解、释法说理工作,且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两任承办人同时参与其中,向李某某解释其中利弊。
最终,迫于法律的威严及内心的愧疚,李某某主动迁出房屋,拍卖共有房屋所得的案款,双方均同意由法院进行扣留并在抚养费案件中予以发放,切实保障未成年婚生女的基本生活。李某某也在承办人的劝说下,保证今后将按时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