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莎)日前,市民黄女士到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其在建阳城区内有一栋附带小院的楼房,院里有数棵父亲十多年前种下的榕树,现在枝繁叶茂,挡住了窗口的采光,可以自行砍伐或移栽吗?要如何报批呢?
记者从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审批窗口了解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城市居住区绿地的绿化受法律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若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若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院里的树木虽然是业主父亲种下的,但是若属于居住区绿地的绿化范畴,小院业主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应该事先向管理部门申请砍伐或移植许可手续,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