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8日
第5版:

顺昌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

本报讯(林雅兰 严章洪)日前,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应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应某因楼下广场舞音响打扰其酒后休息,心生不满,从位于15楼家中阳台向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泼水。由于未能制止楼下广场舞音响声,应某便先后两次从家中阳台向楼下跳广场舞的人群扔掷玻璃材质的白酒空瓶,导致一人头部被砸伤。经鉴定,该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从高层住宅向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抛掷玻璃酒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鉴于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顺昌法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应某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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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力愈加强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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