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建瓯市某村委会拟将该村茶山的经营管理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为取得该茶山经营权,商定串通投标报价。投标当天,王某甲、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遂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和罚金。
【典型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更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茶产业是福建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各类市场主体、茶农等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采用威胁恐吓、贿赂陪标等非法手段,实质性地阻止他人投标,剥夺了村集体资产通过充分竞争获取最优收益的机会,损害了市场主体对公平交易环境的信心,破坏了市场规则和营商环境,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并定罪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的坚定立场以及维护法治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乡村茶产业公平竞争秩序。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评为“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